|
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|
怀孕期间确诊为约定的疾病时,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。 |
|
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|
合同生效180日后,初次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,给付保额的20%,本项责任终止。 |
|
癌症医疗保险金 |
合同生效180日后,初次确诊为约定癌症之一,给付保额的40%。每种约定癌症给付以一次为限。 |
|
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|
初次发生髋部骨折且确诊为骨质疏松症,给付保额的5%,本项责任终止。 |
|
手术医疗保险金 |
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接受手术,给付保额的5%。同一手术位置接受约定手术时,给付以一次为限。 |
|
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|
新生儿出生7日后6周岁前患先天性疾病,给付保额的15%,本项责任终止。 |
|
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|
新生儿出生7日后6周岁前身故,给付保额的10%,新生儿所有保障责任终止。 |
|
身故保险金 |
身故给付保额,新生儿的保障责任继续有效,其他责任终止。 |
|
全残保险金 |
全残给付保额,新生儿的保障责任继续有效,其他责任终止。 |
|
保费豁免 |
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,而新生儿仍生存,则免交后期保费,合同继续有效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