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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(B)详细条款

   投保年龄:16周岁-60周岁
   最高累计风险保额:根据年龄与年收入确定
   累计保额计算:以基本保额计入累计风险保额;最高累计风险保额根据年龄与年收入确定
   体检规定:①投保国寿女性疾病保险,应按照寿险、重疾险核保体检项目规定表进行体检,体检保额为基本保额;
   ②被保险人年龄在45岁以下,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(含)的,除根据体检表进行体检外,还应加做抗核抗体(ANA)检查及妇科B超检查。
   其他:
   健康告知
   ①投保国寿女性疾病保险,除填写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外,还应填写补充告知问卷;
   ②若被保险人告知已患有子宫肌瘤,除填写补充告知问卷与子宫肌瘤相关的项目外,还应提供病历报告。
 
 可搭配产品

产品名称

搭配规则

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

主险保费大于500且该附加险保额不大于主险保额的1/5。

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

保额不超过主险保额得3倍。

【保险利益简表】

怀孕期疾病保险金

怀孕期间确诊为约定的疾病时,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。

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

合同生效180日后,初次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,给付保额的20%,本项责任终止。

癌症医疗保险金

合同生效180日后,初次确诊为约定癌症之一,给付保额的40%。每种约定癌症给付以一次为限。

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

初次发生髋部骨折且确诊为骨质疏松症,给付保额的5%,本项责任终止。

手术医疗保险金

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接受手术,给付保额的5%。同一手术位置接受约定手术时,给付以一次为限。

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

新生儿出生7日后6周岁前患先天性疾病,给付保额的15%,本项责任终止。

新生儿身故保险金

新生儿出生7日后6周岁前身故,给付保额的10%,新生儿所有保障责任终止。

身故保险金

身故给付保额,新生儿的保障责任继续有效,其他责任终止。

全残保险金

全残给付保额,新生儿的保障责任继续有效,其他责任终止。

保费豁免

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,而新生儿仍生存,则免交后期保费,合同继续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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